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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陈明生、董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陈明生,董秀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2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中山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857265059J。负责人:范维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纯斌,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生,该银行职员。被告:陈明生,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景区,被告:董秀丽,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景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被告陈明生、董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7元,减半收取计3888.5元,由陈明生、董秀丽自愿负担。审判员  彭敬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