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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某与丹阳市窦庄中心小学、刘美香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丹阳市窦庄中心小学,刘美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男,200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法定代理人:束某,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系雷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星,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云,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窦庄中心小学,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窦庄永兴路**号。负责人:周晓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夫,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香,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文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雷某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窦庄中心小学、被上诉人刘美香、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明确表示同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亚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