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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齐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252号之一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齐某某,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15号亚太大酒店9楼。负责人李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