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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树春等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2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彭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彭生,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树春,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政房征补字(2016)第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称,西政房征补字(2016)第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李树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所作西政房征补字(2016)第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6)第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管学雅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