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伟方与李晓燕、李利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方,李晓燕,李利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10号原告:沈伟方,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周慧,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乔迎婕,女,汉族,1977年2月2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原告沈伟方妻子。被告:李晓燕,女,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李利军,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沈伟方诉被告李晓燕、李利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伟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伟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伟方负担。审 判 员 武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丽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