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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何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321号原告:曹某某,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男,32岁,汉族。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曹襄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