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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重庆迪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泰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泰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迪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192号原告: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907311810。法定代表人:方晓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娜,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午阳,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泰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3号家乐汇建材市场A区21.22号商铺一楼及19号商铺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4730232P。法定代表人:董中文,经理。被告:重庆迪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207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1117-5。法定代表人黄胜,经理。原告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迪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0元,由原告重庆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