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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三妹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妹,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180号原告:张三妹(又名张红),女。被告:李建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妹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三妹承担。审判员  刘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