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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公司乌鲁木齐配销中心、新疆波尔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公司乌鲁木齐配销中心,新疆波尔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公司乌鲁木齐配销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高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波尔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五工台镇八十二公里处南区36院1-3栋。法定代表人:孙培燕,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波尔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22496.73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西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