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文章、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章,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章,男,汉族,1957年1月23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住址:栖霞市庙后镇上林家村。法定代表人林江波,男,汉族,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文章与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在栖霞市庙后镇上林家村有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栖霞市庙后镇上林家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6第280804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被执行人栖霞市祥发滑石矿产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东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