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宁、彭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彭灵,江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5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彭灵,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彬彬,男,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493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彭灵、江彬彬(2017)浙1081执4543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彭灵、江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灵、江彬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灵、江彬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彬彬在温岭市箬横依空间网吧处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彬彬在温岭市箬横依空间网吧处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2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