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世春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春,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78号原告:郑世春,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05779。法定代表人:李青,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原告郑世春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因被告不适格,原告变更被告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世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世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春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郑世春。审 判 长 张玉晶审 判 员 艾知宇人民陪审员 阳 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洪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