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8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承住、庄千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承住,庄千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8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承住,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庄千雁,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承住与被执行人庄千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承住与被执行人庄千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庄千雁所有的车牌号浙C×××××长安牌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并已将被执行人庄千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庄千雁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承住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及申请执行费21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