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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鞠佃学与赵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佃学,赵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522号原告:鞠佃学,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利,蒙阴县蒙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西龙,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鞠佃学与被告赵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西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佃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息一分五计算。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赵西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6日,被告赵西龙向原告鞠佃学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为一分五,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鞠佃学与被告赵西龙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赵西龙应及时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约定了利息,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鞠佃学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月息一分五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西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