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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48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郭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