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人民法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XX。2012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4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依法追缴被执行人XX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苏1181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XX应缴纳罚金3000元,退出赃物价值人民币3375元,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2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2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同日,本院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1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