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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才兴、游冬耕、叶右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才兴,游冬耕,叶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郭才兴,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游冬耕(曾用名:游明月),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叶右梅,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铜鼓县。本院在执行郭才兴(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游冬耕、叶右梅(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民终9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游冬耕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存款10050元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铜鼓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15×××4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诗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