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8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锡英、周在娣与李祥兴、樊福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英,周在娣,李祥兴,樊福娟,李杰,李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056号原告:李锡英,男,193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周在娣,女,193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蕾,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兴,男,1948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樊福娟,女,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杰,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靖,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李锡英、周在娣与被告李祥兴、樊福娟、李杰、李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锡英、周在娣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英、周在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锡英、周在娣负担。审判员 邹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