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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玉万、张快云等与丁宗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万,张快云,丁宗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454号原告:张玉万,男,1970年生,住墨江县。原告:张快云,男,1979年生,住墨江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宗全,男,1954年生,住元江县。原告张玉万、张快云与被告丁宗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玉万、张快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万、张快云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万、张快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697元,减半收取计1848.50元,减交1800元,实交48.50元,由原告张玉万、张快云负担。审判员  宗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俊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