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玉万、张快云等与丁宗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万,张快云,丁宗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454号原告:张玉万,男,1970年生,住墨江县。原告:张快云,男,1979年生,住墨江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宗全,男,1954年生,住元江县。原告张玉万、张快云与被告丁宗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玉万、张快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万、张快云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万、张快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697元,减半收取计1848.50元,减交1800元,实交48.50元,由原告张玉万、张快云负担。审判员 宗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俊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