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宝蓉与张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蓉,张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526号原告:张宝蓉,女,1944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怡,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林,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刚,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蓉与被告张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林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蓉撤回对被告张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保全费3745元,由原告张宝蓉承担。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