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林如和、洛阳兰斯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如和,洛阳兰斯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永刚,刘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24号申请人:林如和,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兰斯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工业园区华山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被申请人:陈永刚,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刘素梅,女,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林如和与被申请人洛阳兰斯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永刚、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如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兰斯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永刚、刘素梅银行存款35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如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兰斯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永刚、刘素梅银行存款35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宣知名下位于西工区芳林路25号8幢1-1805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