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燕申请执行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39号申请人郭燕,女,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大军,女,1950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顺河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074243187。法定代表人曹振东,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郭燕申请执行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3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