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熊昕林与李栋、张幼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昕林,李栋,张幼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43号原告:熊昕林,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治国,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栋,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张幼伟,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凡,男,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熊昕林诉被告李栋、张幼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熊昕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昕林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昕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昕林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