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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余文斌、黄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斌,黄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文斌,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黄兴辉(曾用名:黄文辉),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本院受理的余文斌与黄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兴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文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兴辉归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9.75元,本院依法受理。未执行到位金额为本案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9.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兴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兴辉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股权、无房产、无不动产;被执行人黄兴辉所有的纳智捷牌白色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F×××××,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该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兴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文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兴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文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