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桂兰、刘桂芳、刘瑞祥、刘瑞福与刘桂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刘桂芳,刘瑞祥,刘瑞福,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1955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刘桂芳,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刘瑞祥,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刘瑞福,男,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桂华,女,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刘桂兰、刘桂芳、刘瑞祥、刘瑞福与刘桂华继承纠纷一案中,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桂华社保金存款,用以陆续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民终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源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