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映、冯秋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映,冯秋光,黄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映,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秋光,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砚,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张映申请执行冯秋光、黄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秋光、黄砚未能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映已于2016年元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被执行人冯秋光在XX县××单元拥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象字第××号)。为此,本院已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桂1322执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冯秋光名下的上述房产。通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而流拍。之后通过召开涉冯秋光、黄砚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的债权人听证会,其中另案申请执行人陈岗自愿以第三次流拍价即以304000元以物抵债,承顶下冯秋光的上述房产。现陈岗已将房款存入了本院账户并已按债权人听证会议形成的统一意见制定了分配方案。但分配的所得款并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到期债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象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