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振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32号移送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振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繁荣路****号。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2017)苏07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振德盗窃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