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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振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32号移送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振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繁荣路****号。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2017)苏07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振德盗窃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