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万伟、郑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万伟,郑万华,黄琪,王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万伟,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郑万华,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琪,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被羁押于福建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王京,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现羁押于福建省闽西监狱。本院在执行郑万伟、郑万华与黄琪、王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黄琪、王京名下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的一套房产外,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因该房产正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本院已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郑万伟、郑万华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