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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柳国朝与樊城区铭扬汉堡奶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国朝,樊城区铭扬汉堡奶茶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644号原告:柳国朝,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樊城区铭扬汉堡奶茶店。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幢2单元1层门面。经营者:郑成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谷城县人,住襄阳市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国朝与被告樊城区铭扬汉堡奶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国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柳国朝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国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柳国朝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