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许俊军、许敏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许俊军,许敏静,龚雪玲,毕天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00-1。负责人:王耀球,行长。委托代理人:汪道伟,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俊军,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许敏静,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龚雪玲,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毕天沛,男,1987年6月2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许俊军、许敏静、龚雪玲、毕天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俊军、许敏静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支付及利息(含罚息、复息)(截止至2015年4月16日止,利息为193386.48元,罚息为445050元,复息为18082.47元;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利息193386.48元为基数,利息、复息均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9%上浮50%计付)、许俊军、许敏静、龚雪玲、毕天沛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用172000元、龚雪玲、毕天沛对许俊军、许敏静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许俊军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云东海高尔夫花园岭墅69号房产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因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云东海高尔夫花园岭墅69号房产,本院已经致函参与分配。另经向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粤0106执25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