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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金圣年与杨永志、居明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圣年,杨永志,居明宏,魏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550号申请人:金圣年,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杨永志,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居明宏,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魏登峰,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圣年诉被申请人杨永志、居明宏、魏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圣年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中路629号尚品馨苑3幢一单元701室房屋中被申请人魏登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产权份额。申请人金圣年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现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中路629号尚品馨苑3幢一单元7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六转字第××号)中被申请人魏登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产权份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沈桂贤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冀宝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