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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23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解某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属于二次婚姻。结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野蛮粗暴特别是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拳脚相加,导致原告伤痕累累等。被告崔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录音材料1份。证明被告打了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3有异议,称事出有因。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综合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材料与庭审调査,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2月22曰依法登记结婚,原告携与前夫所生之女解某某与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关系一般,2017年7月7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打了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矛盾应相互理解、妥善处理。通过庭审调查,原告沒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