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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六国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六国,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5日被逮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六国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山、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六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21时许,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许某,带领协警张某、何某在荥阳市广武镇唐岗水库坝东侧设卡盘查机动车,被告人马六国酒后驾驶豫A×××××银色吉利轿车自东向西行驶到卡点处,停车接受检查,在停车后马六国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强行闯岗,驾驶车辆将民警许某撞倒,协警何某被撞到马六国驾驶车辆前引擎盖上,行驶3公里,将车开到广武镇唐岗社区内才停车,随后被民警控制。经检验,被告人马六国血醇含量106.9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马六国之行为已构成��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六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21时许,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许某,带领协警张某、何某在荥阳市广武镇唐岗水库坝东侧设卡盘查机动车,被告人马六国酒后驾驶豫A×××××银色吉利轿车自东向西行驶到卡点处,停车接受检查,在停车后马六国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又驾车强行闯岗,驾驶车辆将民警许某撞倒,协警何某被撞到马六国驾驶车辆前引擎盖上并驾车行驶3公里,后将车开到广武镇唐岗社区内才停车,随后被民警控制。经检验,被告人马六国血醇含量106.9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六国的供述,供述了2017年4月1日21时许其酒后驾驶豫A×××××银色吉利轿车自东向西行驶到���阳市广武镇唐岗水库坝东侧时,遇到交警查酒驾,其在停车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又驾车强行闯岗,驾驶车辆将民警许某撞倒,协警何某被撞到其驾驶车辆前引擎盖上并行驶3公里的事实。2、证人许某、何某、张某等人(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协警)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日21时许,其三人在广武镇唐岗水库坝东侧对一辆涉嫌酒驾的豫A×××××银色吉利轿车进行盘查时,司机(指被告人马六国)拒不配合工作,强行闯岗,驾驶车辆将民警许某撞倒,将协警何某撞到车辆前引擎盖上并行驶3公里的事实。3、血醇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马六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3mg/100ml的事实。4、另有执法仪视频、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六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六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六国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六国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六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六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六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马永杰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紫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