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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远焕、唐太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远焕,唐太兵,重庆市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财保28号申请人孟远焕,女,布依族,1994年4月10日生,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委托代理人杨启城,男,布依族,1992年8月18日生,独山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唐太兵,男,1966年9月5日生,四川省资阳市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岳县。系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被申请人重庆市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交通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住所地重庆市江县古南镇滨江路。申请人孟远焕的委托代理人杨启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7年6月5日,唐太兵驾驶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独山县城往都匀方向行驶,15时38分行至包南线2540KM+300M处时,其车辆右侧与同向行驶由孟远焕驾驶的贵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挂擦,造成孟远焕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唐太兵负全部责任,孟远焕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孟远焕住院治疗费已近50万元。为确保得到及时的赔偿,特申请对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红岩牌CQ3254HTG384A,发动机号1613E082273,车辆识别代码LZFF25R49DD261923)进行扣押,并提供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GYA939Z0117Q000004F)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扣押。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岑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