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孙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孙安,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孙安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案,经本院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浙108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天(进行网上布控,未实际抓获),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8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宝富代理审判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