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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某资金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酒泉军分区,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68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酒泉军分区,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负责人:许尔瑞,系该军分区政治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希长,系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酒泉军分区与被告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酒泉军分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酒泉军分区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酒泉军分区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酒泉军分区负担。审判员  邢定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禄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