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培学与被执行人勃利县联发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学,勃利县联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学,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罗泉乡。被执行人勃利县联发煤矿。法定代表人杨东,矿长。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学与被执行人勃利县联发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劳人仲字[2016]第18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勃利县联发煤矿已被国家关闭,待关井补偿款发放后才能继续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