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范毅与韩辉、助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毅,夏海博,北京金桥路通商贸有限公司,珠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韩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64号原告:范毅,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夏海博,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金桥路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0号。负责人:夏振清,经理。被告:珠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2号楼9层901、930、931、932、933、935室。负责人:邓毓,经理。被告:韩辉,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毅与被告夏海博、北京金桥路通商贸有限公司、珠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韩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毛春玲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毅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