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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揭某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揭某兴,男,1972年9月27日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某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某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揭某兴在320国道万载县花炮城路段将一箱“鱼雷”爆竹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一箱75个。之后汪某将15个“鱼雷”爆竹卖给罗某荣,罗某荣的弟弟罗某使用时炸伤右手。经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测,该“鱼雷”含高氯酸钾、铝粉、硫磺,属于烟火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单个药量25.02g。2017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揭某兴在320国道花炮城路段将二箱“鱼雷”爆竹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民警现场查获“鱼雷”爆竹150个。经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测,该“鱼雷”含高氯酸钾、铝粉、硫磺,属于烟火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总药量3780g。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揭某兴家属赔偿罗某医药费25000元,罗某及其妻子廖某甲出具了谅解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揭某兴非法销售烟火药5656g,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系坦白。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揭某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揭某兴在320国道万载县花炮城路段将一箱“鱼雷”爆竹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一箱75个。之后汪某将15个“鱼雷”爆竹卖给罗某荣,罗某荣的弟弟罗某使用时炸伤右手。经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测,该“鱼雷”含高氯酸钾、铝粉、硫磺,属于烟火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单个药量25.02g。2017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揭某兴在320国道花炮城路段将二箱“鱼雷”爆竹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民警现场查获“鱼雷”爆竹150个。经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测,该“鱼雷”含高氯酸钾、铝粉、硫磺,属于烟火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总药量3780g。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揭某兴家属赔偿罗某医药费25000元,罗某及其妻子廖某甲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揭某兴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廖某甲、廖某乙等人证言、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万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交易视频、收条、谅解书、到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兴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烟火药5.656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揭某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揭某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某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萌辉人民陪审员  宋子维人民陪审员  周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