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成军、黄鸣艳等与卜宪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军,黄鸣艳,孔雪,满彬,卜宪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004号原告:杨成军,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黄鸣艳,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孔雪(曾用名孔令君),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满彬,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卜宪方,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杨成军、黄鸣艳、孔雪、满彬与被告卜宪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成军、黄鸣艳、孔雪、满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成军、黄鸣艳、孔雪、满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