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军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军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60号申请人原告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工业园区太白酒厂对面法定代表人朱彬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芬,女,生于1985年7月6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该公司驾驶员。被执行人杨军涛,男,生于1978年1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负责人李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3700元及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3700元和受理费25元,已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剑审判员 赵功德审判员 常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卫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