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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马军与被执行人吴文福借款合同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马军,吴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王马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文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马军与被执行人吴文福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文福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标的34478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文福第一次给付案件款30000元,第二次先后给付案件款70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恢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