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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覃翠鸾、玉林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翠鸾,玉林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9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覃翠鸾,女,1986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瑜,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莘然,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9-5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河,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炤坤,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覃翠鸾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覃翠鸾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覃翠鸾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覃翠鸾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30元(上诉人覃翠鸾已交纳),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覃翠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万龙审判员  吕海欢审判员  李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