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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和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和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3091号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明都花园西区2号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4202123C(1-1)。法定代表人:胡德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汉堂,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该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主任。被告:王和桃,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和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汉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和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安徽省六安市盛唐·香格里拉花园小区17幢504室物业管理费5047元;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为香格里拉小区17-504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30.43平方米。根据原告与被告所在的香格里拉的业主委员会在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盛唐▪香格里拉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管理。但是,自2010年11月1日被告开始停止缴纳物业管理费,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欠缴8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合计5047元。被告王和桃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资质证书,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资质情况。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原告收取物业管理费有法律依据。四、价格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证明原告收取物业费合理合法。五、被告业主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被告王和桃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王和桃系香格里拉小区17-504室业主,住宅房面积为130.43平方米。200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所在的香格里拉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产权建筑面积0.45元/月/每平方;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用及公共照明费,共拖欠各项费用4988元。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单位享有对六安市盛唐·香格里拉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的义务并享有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85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照明费498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和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公共照明费共计498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和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