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15380023-6。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力,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52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31号尹德云诉武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力所有位于和县龙潭南路水上公园对面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武力所有的位于和县龙潭南路水上公园对面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00××48,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第087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礼龙审判员 赵晓军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