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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立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立水,男,1978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6月20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立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李立水来到无为县无城镇米市二街天龙小区2栋2单元609室朱某家,在实施盗窃时被朱某发现,后被告人李立水从朱某家的阳台上跳下,摔倒在朱某家所在楼房的三楼平台上受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立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无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及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立水未造成财产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立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