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领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领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459号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和泰商务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吴仙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小福弟,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杨领平,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领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