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凤英因与被申请人项楚英、胡春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英,项楚英,胡春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28号申请人陈凤英,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项楚英,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胡春仁,男,1957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陈凤英因与被申请人项楚英、胡春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项楚英、胡春仁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凤英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凤英名下位于郴州北湖区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项楚英、胡春仁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