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赵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62号原告:张建军,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个体户,住南丰县。被告:赵宁,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无业,住南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军与被告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建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判员 杨火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