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绿博玻璃有限公司与陈兴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绿博玻璃有限公司,陈兴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436号原告:金华市绿博玻璃有限公司,住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东湄工业区金谭街288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威,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兴君,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绿博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绿博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绿博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绿博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绿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庄如轩 关注公众号“”